中国桥牌竞赛规则
1991
中国桥牌协会 审定
本规则要领
本规则明确指出了正确的程序,并于发生偏差时提供切实补救措施。
违规牌手对竞赛裁判长依照规则所作的任何判罚,或任何调整,均须欣然接受。
制订本规则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对违例者进行惩罚,而主要是对违例造成的损失予以纠正。
第一章 定 义
桥牌术语定义
Adjusted Score 调整分
经裁判长裁定的得分(参阅第12条)。它可能是人为的(Artifical)判给得分,也可能是裁定的(Assigned)的比赛结果。1.所谓“人为的”调整分,系指由于某一副牌因无法获得或估计成绩时判给的得分(例如一副牌因发生违例而停打时)。2.所谓“裁定的”调整分系于违例发生后将一副牌的实际结果取消,而另裁定给一方或双方以其他结果。
Alert 提醒
对(同伴的叫牌)认为有解释必要之处,提示敌方知悉。提醒方式由主办机构具体规定。
Auction 竞叫
1.经过轮流叫牌决定出定约的过程。2.各赛员所有叫牌的总称。
Average 中间分
最高分与最低分之间的算术平均值。
Bid 叫牌名目或叫牌
叫牌时,叫出一个表示至少要赢得多少墩数的花色或无将的具体名称。
Board 牌套或套中的牌
1.复式比赛的牌套或牌盒,详见第2条。2.,每节比赛中,业已发好并放入牌套或牌盒中的四家牌张。
Call 叫牌及叫品
任何叫牌名目以及加倍、再加倍或不叫的总称。
Contestant 参赛者
个人赛中每一赛员;双人赛中全程搭档的两名赛员;队式赛中全队四名以上的队员。
Contract 定约
定约方保证赢得其最终叫牌所叫出的具体名目(花色或无将)和所规定的牌墩数。
无论未加倍、加倍和再加倍都一样。
Convention 约定
1.根据同伴间的商定用以表示特殊含义的叫牌,并且这一含义同该叫牌名目本身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关于约定性不叫参阅规则30条C款)。
2.防守方商定的用以传递特殊信息的打牌规定,而不是依靠常规的分析推理。
Deal 发牌或牌局
1.把一副牌分发给四家赛员。
2.指一副牌的牌张分配、竞叫及打牌。
Declarer 庄家
作出最终叫牌一方的赛员,其首先叫出该定约名目者。
当首引牌张翻明后,即成为庄家(但若为越序首引时,则参阅54条A款)。
Defender 防家
庄家的任一敌方。
Denomination 名目
叫牌时所表示出的花色或无将。
Director 裁判长
受权监督管理复式桥牌比赛的进行,并执行本规则的人。
Double 加倍
对敌方叫牌名目所采取的一种叫品,当定约完成时的得分或失败时的输分均有所增加(参阅19和77条)。
Dummy 明手
1.庄家的同伴。当首引牌张翻明后,即成为明手。
2.庄家同伴的牌张,于首引后,一经摊置桌面时,该手牌亦称为明手。
Event 比赛
一节或多节的竞赛。
Follow Suit 跟牌
跟出其他赛员所引(出)花色相同花色的牌张。
Game 局
定约的牌墩分数达到或超过100分时,谓之成局。
Hand 一手牌
起初分发给赛员的一手牌或打牌进行中手中剩余的牌张。
Honor 大牌
包括Ace、King、Queen、Jack和10。
International Match Point(IMP) 国际比赛分
78条B款所列记分表中的记分单位。
Irregularity 违例
凡对规则中所规定的正确程序的偏离,均称为违例。
Lead 引牌
每墩牌的第一张出牌。
Match Point 比赛分
把赛员成绩(与一个或多个赛员的成绩)比较后,所给予赛员的得分单位。
Odd Trick 线位墩数
庄家一方,得牌墩数超过六墩以上的数目,即为线位墩数。
Opening Lead 首引
开始打牌时第一墩的引牌。
Opponent 敌家
对方赛员之一;亦即对方两同伴之一(RHO为右敌家;LHO为左敌家)。
Overtrick 超墩
庄家一方得墩,超过定约线位数目的墩数。
Pack 牌
定约桥牌所用52张牌。
Partner 同伴
打牌时与你同为一方,以对抗另两位赛员者。
Partscore 部分分数
一副牌的定约线位分数,墩分在90分以下者。
Pass 不叫
系指赛员于一轮竞叫中,未选择叫牌名目、加倍或再加倍的叫品。
Penalty 判罚
因一方违反本规则所施加的强制性或限制性处理。
Penalty Card 罚张
防家过早暴露的牌张。有轻罚张和重罚张之分(参阅50条)。
Play 打牌
1.每一赛员于每一墩牌中均打出了一张牌,包括每墩的引牌。
2.已经打出牌张的总称。
3.已经打出牌张的过程。
4.一副牌的全部叫牌和打牌的总称。
Premium Point 奖分
除墩分之外的所有得分。
Psychic Call 心理叫
蓄意作出的对牌力或花色长度有重大歪曲的叫牌。
Rectification 纠正
违例发生后,为了使叫牌或打牌尽可能地正常进行所采取的调整措施。
Redeal 重发
因原先发牌有误再重新发一次牌加以替代。
Redouble 再加倍
对敌方叫出加倍后所采取的一种叫品,当定约完成时的得分或失败时的输分均进一步增大(参阅17和77条)。
Revoke 藏牌
一赛员虽能跟出同花色牌,但却打出另外花色的牌张;或可履行引牌判罚而未履行时,均属藏牌。
Rotation 轮转顺序
叫牌或打牌权的行使顺序,按顺时针方向依次进行。
Round 轮
一场比赛中的一部分。赛员在一轮比赛中不必移动位置。
Session 场
比一轮比赛需要更长时间的比赛。在比较双方得分前,一场中需先打完规定副数的牌,并于一场后可将赛员名次排定。
Side 一方
两位赛员组成一对搭档作为一方以对抗另两位赛员。
Slam 满贯
需要赢得6线位墩数的定约,称为小满贯;赢得7线位墩数的定约,称为大满贯。
Suit 花色
一副牌中包含四种花色,每种13张牌,并各具有其特定的花色图案。四种花色是:黑桃、红心、方块、梅花。
Team 队
分别坐在两张桌上不同方位的两对赛员,但其得分则合并计算(通常比赛规定每队赛员允许多于四人)。
Trick 牌墩
决定定约结果的计算单位,一个正常的牌墩由4张牌组成,从引牌开始,每位赛员依序打出一张。
Trick Point 墩分
定约方完成定约时所得到的线位墩数分(参阅77条)。
Trump 将牌
有将定约所制定的将牌花色中的每一张牌。
Turn 轮到
轮到某一赛员叫牌或打牌的正确时机。
Under Trick 宕墩
庄家一方未能完成定约,所缺少的每一墩牌称为一个宕墩(参阅77条)。
Vulnerability 局方
计算奖分或宕墩罚分的先决条件(参阅77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1条:牌
复式定约桥牌比赛用牌每副为52张,包括四种花色,每种花色有13张牌。花色等级最高者为黑桃(
),其次为红心(
),方块(
),梅花(
)。每种花色,最大者为Ace,以下依次为King,Queen,Jack,10,9,8,7,6,5,4,3,2。
第2条:牌套
每一复式比赛用牌套,均装有一副比赛所用之牌。各牌套上编有号码,并有四个小袋标明北、东、南、西四家位置。每一副牌的发牌人及局况均指定如下:
发牌人
牌 套 号 码
局 况
牌 套 号 码
北 家
1 5 9 13
双 无
1 8 11 14
东 家
2 6 10 14
南 北
2 5 12 15
南 家
3 7 11 15
东 西
3 6 9 16
西 家
4 8 12 16
双 有
4 7 10 13
第17副至32副牌套,以及以后每16副牌为一组,均依序重复使用上表的规定。
凡未标明上述规定条件的牌套不得使用。万一使用了未标明规定条件之牌套,须于该节比赛中补正。
第3条:安排牌桌
每一牌桌均由四位赛员参与比赛,所有牌桌应由裁判长按序排定桌号,并指定一固定方位为北,其余三个方位按照与北的正常关系决定。
第4条:赛员
每桌的四位赛员组成两对同伴,或称两方。南北方对抗东西方。在双人赛或队式赛中,参赛者系以对子或全队参赛,除经由裁判长准予替换外,赛员应在整场比赛中保持固定的同伴。在个人赛中,赛员因系个别参加,故在每场比赛中,轮流更换同伴。
(A)第一轮比赛方位
参赛人员第一轮比赛方位,系由裁判长于比赛前排定(个人赛、双人赛或队式赛均同)。除非另有规定外,通常,同伴或队友间按照所排定的方位,自行协商选择座位。但一经选定比赛座位后,只有得到裁判长的指示或许可时,才能改变座位。
(B)换位或换桌
以后各轮,赛员即须依照裁判长的指示,变换下一轮的比赛方位或移至他桌。裁判长的指示应力求明确。赛员每次听到指示后,即应依照指示,移至其正确座位上。
第三章 比赛的准备与进行
(A)洗牌
比赛开始前,每副牌都要均匀地洗好。如果有任一敌方要求,还应请其切牌。
(B)发牌
发牌时务必牌面向下,依序回转每家一张,发成四手,每家均13张。然后牌面向下分别装入牌套的四个小袋中。
(C)发牌时比赛双方均应有人在场
除非裁判长有特别指令(如指定专人发牌)外,洗牌与发牌时,比赛双方至少各须有一人在场。
(D)重洗或重发
1.发牌有误或牌面暴露
发牌至最后一张前,如确有误发生或某一赛员看见了一张牌的牌面,该牌即须重洗重发。
2.未洗或未发
如果未经洗牌即予发牌,或该副牌原来已经打过(即未经发牌),则打牌结果不得成立。
3.裁判长的指示
裁判长根据符合规则的任何理由提出重发要求时,该牌即须重洗重发。
(E)裁判长对发牌方法的抉择
1.由赛员发牌
裁判长可指示各桌于比赛开始前,由牌手自行洗牌和发牌。
2.由裁判长发牌
裁判长可自行在赛前洗牌和发牌。
3.指定专人发牌
裁判长可指定其助手,或专人于赛前洗牌和发牌。
4.发牌或预先发牌的其他不同办法
裁判长可以决定采用当场发牌或预先发牌的任一不同办法。
(F)牌的复制
由于比赛情况的需要,裁判长可指示将原发的各副牌,复制一副或多副。
(A)牌套的放置
每副牌的牌套,在打牌结束前,应始终放置在牌桌中央。
(B)从牌套中取出牌张
1.未叫牌前先数牌张
每一赛员须将牌面向下先数牌张,确定正好13张,其后在叫牌前务必检视牌面。
2.手中牌张的管理
打牌期间,每人均须管理好自己的牌张,不使与他人的牌张相混;且在打牌中或打牌后,非经裁判长许可,不得触摸他人的牌张(但庄家可根据45条规定,打明手的牌张)。
(C)将牌放回牌套
打完一副牌后(或得到裁判长的指示),每人均须将其原持有的13张牌放回相应方位的牌袋中。此后,除非双方各有一人或裁判长在场,否则不可自牌套中取出任何一手牌。
(D)取放牌的监督
北家负责监督取放牌的正确程序,并维持该桌的正常比赛状况。但如东西方单方不移动座位时,则改由东家负责。
(A)赛员的移位和牌套的传递
1.裁判长的指示
裁判长指示全体赛员传牌及赛员移位的正确方式。
2.传牌的责任
除非裁判长另有指示外,每桌牌打完后,北家应负责将牌传至下一轮该打此牌的牌桌。
(B)每一轮的结束
通常,当裁判长发出下一轮开始的信号后,该轮即告结束;但若这时只要有一桌打牌尚未完成,则须待其打完并经双方将该轮最后一副牌认可的得分记入规定的记分表后,该轮方算结束。
(C)最后一轮和一场的结束
每场最后一轮,亦即该场全部比赛的结束,系在各桌已把规定的副数全部打完且已将所有得分,无异议地记入规定的记分表后即告结束。
第四章 处理违例的一般规定
(A)及时举报违例行为
1.在竞叫期间
在竞叫期间,任何一位赛员,不论是否轮到他叫牌,均可举报违例行为。
2.在打牌期间
(a)庄家或任一防家
在打牌期间,庄家或任一防家均可举报所发生的违例情况。
1.在打牌进行中明手不得举报违例行为,但可在该牌打完后提出。
2.明手可以试图阻止庄家发生违例(详见42条B2)。
(B)举报违例行为之后
1.召请裁判长
(a)召请的时间
在举报违例后,应立即召请裁判长。
(b)谁可以召请裁判长
违例一旦举报后,任一赛员均可召请裁判长(至于明手,参阅43条A1)。
(c)权利的保留
赛员应享有的权利,并不因其召请裁判长而丧失。
(d)敌方的权利
赛员指明本方所犯违例行为,并不影响敌方的权利。
2.不得继续叫牌与打牌
在裁判长未说明所有有关纠正办法及裁定判罚前,任何赛员均不得采取任何行动。
(C)过早改正违例
违规者过早改正其违例行为,可能招致进一步的处罚(参阅26条引牌判罚)。
(A)判罚裁定权
在需要时只有裁判长一人有权裁定判罚。
赛员无权自行裁定(或放弃)判罚。
(B)取消自行接受或放弃处罚
赛员未经裁判长指示,自行接受或放弃处罚,裁判长可予承认或取消。
(C)违规后对判罚的选择
1.可选罚则的说明
对一项违例,若规则规定有多项罚则以供选择时,裁判长应说明所有可供选择的罚则。
2.罚则的选定
违规后,一赛员作罚则选择时,务必自行选定,不得与同伴协商。
(A)非违规方采取了行动
在召请裁判长前,非违规方的任一赛员,若先采取了任何行动,则对该项违例的处罚权可能丧失。
(B)裁定判罚之前的叫牌和打牌
违规后,未经裁判长说明并裁定正式判罚前,违规者的下家接着作了叫牌或打牌,对该项违例的处罚权则断然丧失。
(C)观众指出的违例
1.应由非违规方负责的观众
违例如系由桌旁非违规方负责的观众率先指明时,对该违例的处罚权则可能丧失。
2.应由违规方负责的观众
违例如系由桌旁违规方负责的观众率先指明时,对该违例的改正权则可能丧失。
(D)处罚权丧失之后的处理
即使根据本条规定,处罚权业已丧失,裁判长仍可给以程序性判罚(参阅90条)。
(A)调整得分权
当根据规则的规定,裁判长得到授权时,他可自行决定或应赛员的请求,判给一定的调整分。或者:
1.规定中无适当的补偿条款时
当裁判长认为赛员对规则有特殊的违反,而规则又未规定给非违规方适当的补偿时,可以判给一定的调整分。
2.该副牌已无法正常进行
一副牌已无适当的纠正措施可使其继续打下去时,裁判长可以判给人为的调整分(参阅88条)。
3.已执行了不正确的判罚
如已执行了不正确的判罚时,裁判长仍可判给调整分。
(B)判罚过重时不另行调整
裁判长不得以规则规定的处罚过重或对某方过分有利为理由,而另行给予调整分。
(C)如何调整得分
1.人为的分数
由于违例,致使一副牌无法获得结果时,裁判长根据各方对违例所负责任的程度,判给人为的分数:
就是以可能获得比赛分的——
40%给予负直接责任的犯规者(低于中间分)。
50%给予负部份责任的犯规者(中间分)。
60%以上给予无须负错误责任的赛员(高于中间分)。
(队式赛判定得分参阅86条,双人赛参阅88条)判给双方的得分,无须平衡。
2.裁定的分数
裁判长裁定的调整分,取代原有因违规而获得的分数时,应按下述原则判给:对于非违规方,其裁定得分应是在未发生违规情况下可得到最有利的结果;对于违规方,所得到的则是在所有可能情况下最不利的结果。给分方式,可以直接判给比赛分,或者先裁定总分后,再改计比赛分。判给双方的得分,无须平衡。
当裁判长认定牌套上一个或几个口袋中的牌张数目有误(注:三袋正确,一袋不足时,按14条规定处理),而牌张有误的赛员已叫牌时,裁判长应判给人为的调整分,并可处罚违规者。如尚无人叫牌时:
(A)无赛员看到他人的牌张
如无赛员看到他人的牌张时,则可使该副牌照常进行比赛。裁判长应按下列方式改正错误:
1.查阅牌型表
如有牌型记录,裁判长应据以改正。
2.咨询打过该牌的赛员
如无记录可查,裁判长应问打过该副牌的赛员查询,据以改正错误。
3要求重发
如果该副牌系发牌有误,裁判长应当要求重发(参阅6条)。
(B)有赛员已看到他人的牌张
当裁判长认定牌套中一家或数家的牌张数目有误,而在装回牌袋时,有一赛员已看到他人的一张或多张牌,如果裁判长认为:
1.所得到的信息无关紧要
如果该信息不致影响正常的叫牌或打牌时,裁判长在四位赛员同意下可允许该副牌仍作正常的打牌与记分。
2.所得到的信息对正常进行有影响
因所得到的信息至关重要,将会影响叫牌或打牌的正常进行,或者有赛员反对打该副牌时,裁判长应裁定人为的调整分,并可处罚违规者。
(C)打完后发觉
一副牌打完后始发觉有一赛员所持牌张多于13张,而另一赛员恰好短少,则该副牌的打牌结果必须取消(参阅90条施以程序性违规判罚)。
(A)在开始打牌前发现少牌
当三家张数正确,而第四家在打牌前发现牌张短少时,裁判长应寻找失落的牌张。如果:
1.牌张找到
如果牌张找到,即交还短少人。
2.牌张无法找到
如果[牌张无法找到,则由裁判长另拿一副牌,尽量照原样复制出来。
(B)在打牌进行中发现少牌
当三家张数正确,而第四家在打牌期间发现短少时,裁判长应寻找失落的牌张。
如果:
1.牌张找到
(a)丢失的牌张是在桌上打出的牌中找到时,则照67条“有缺陷的牌墩”规则处理。
(b)丢失的牌张在他处找到时,即归还原主,并可能给予判罚(参考以下本款2)。
2.可能的判罚
根据本条(B)1、2所述,找到并归还原主的牌张,视同一直保持在缺牌人的手中,该牌张可能成为罚张(详见50条),且若未能适时地打出该牌张,亦可能构成藏牌。
(A)大家均未打过该牌
如果所打的牌号并非该轮所应打者
1.该牌分数成立
如果大家都未打过该副错打之牌,裁判长通常允许其得分成立。
2.指示以后补打
裁判长要求双方后来补打该轮应打之牌。
(B)有一位或多位赛员打过该牌
如果有任何一人先前已打过该副牌时(不论是否对抗正确敌手),其第二次成绩不论是本方或敌方所得之分均应取消。而被剥夺正当得分机会的赛员,裁判长应给予人为的调整分。
(C)竞叫期间发觉
在竞叫期间,如裁判长发觉某赛员手中的牌不是该轮所应比赛的牌时,则应取消所有的叫牌,先确定赛员就座无误后再告诉他们目前及以后各轮的权利。
1.任一赛员反对
第二次竞叫开始前,任何赛员可要求取消该副牌。
2.无人反对
若无人反对时,第二次竞叫即开始。如有任何叫品与第一次叫牌过程中相应的叫品有异时,裁判长应取消该副牌。如无不同则比赛照常进行。
赛员根据合法的叫牌或打牌以及敌方的举止所获得的信息再采取行动是认可的。但如果依据其他的额外信息,就可能违反了规则。
(A)同伴传递的额外信息
赛员若以说明、提问、回答问题或以明显的迟疑、异常的速度、特别的强调、音调、姿势、动作、举止等方式,建议某叫品或打法,使其同伴可运用该额外信息时,其同伴就不得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一个有理由认为系该额外信息所建议的行动。
该项信息已被传出时
当赛员发现敌家已经给出这种可用的信息,并且可能招致损失时,除大会另有规定外,他可立即宣称保留稍后召请裁判长的权利(敌方如对可能传递了非法信息的事实有异时,须立即召请裁判长)。
2.不合法行动已被采用时
当赛员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敌家本有合乎逻辑的行动采取,却选择了一个系由这种额外信息所建议的行动时,须立即召请裁判长(注:如系明手,应在打牌结束时。如果涉及明手的牌,则当明手摊下牌时)。裁判长应让叫牌或打牌继续进行,并在桌旁观察,如认为该违规造成损害时,判给调整分。
(B)其他来源的额外信息
对于一副正在或尚未进行比赛的牌,赛员无意间获得了该副牌的非法消息。诸如:错看一手牌;听到他桌的叫牌结果或讨论;看到他桌的牌;或者在开始叫牌前看到同桌其他人手中的牌张等,须立即向裁判长报告,最好由获得信息的赛员自行提出。如裁判长认为该信息可能影响该副牌的正常进行时,可采取的处理方法如下:
1.调整座位
假如比赛类型及其记分方式许可时,可以调整该赛员的座位;使其持有获得信息之牌;或者:
2.指定代打
征得四位赛员一致同意,指定他人暂代获得非法信息的赛员;或者:
3.判给调整分
立即判给人为的调整分
(C)由取消叫牌或打牌得来的信息
非违规方在敌方违规后,或违规方改正后,从取消的叫牌或打牌中(而以其他叫牌或打牌代替)所获得信息的处理:
1.非违规方
非违规方得到的所有信息都是合法的信息,无论是由本方或者由敌方的行动得来的均予认可。
2.违规方
违规方在接受规则处罚后,从其取消自己的行动所得来的信息,都是合法信息。然而从非违规方因取消行动而得来的信息,则是不合法信息;于是违规方赛员,不得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一个有理由认为系该不合法信息所建议的行动。
第五章 竞叫
第一部分 正确的程序
第一节 竞叫阶段
(A)竞叫阶段开始
自有赛员叫牌起,该副牌的竞叫即行开始。即使尚无赛员叫牌,只要任何一方的任一赛员看了自己的牌,对于该方来说,竞叫阶段已经开始。
(B)首先叫牌
由牌套上标明的发牌人,首先叫牌。
(C)接续叫牌
发牌人的左手下家,第二个叫牌,然后按顺时针方向,轮流叫牌。
(D)从错误牌套中取牌
如有赛员由于疏忽从错误牌套中取出牌张并叫了牌,裁判长可以取消该副牌。如果非违规方的任一赛员提出这种要求时,则该副牌必须取消,并按本规则90条给以程序性判罚。
(E)竞叫阶段结束
四位赛员均不叫,或者在任何叫品之后,依序三家不叫,并且首攻牌张已翻明时,竞叫阶段即告结束(至于越序不叫被接受后的处理,参阅34条)。
(A)正确方式
一个花色或无将的叫牌,含有从1至7的叫牌线位以及具体的叫牌名目(不叫、加倍、再加倍系叫品,而非叫牌名目)。
(B)如何超叫
以一信的叫牌名目超越前一叫牌时,后叫者的线位应高于前者(名目不限),或在叫牌线位相同时,则叫牌名目的等级应高于前者。
(C)完整的叫牌
后叫者的叫牌名目能超越前一叫牌时即为完整的叫牌。
(D)不足的叫牌
后一叫牌名目未能超越前一叫牌时即为不足的叫牌。
(E)叫牌名目的等级
叫牌名目的等级由高至低,依序为无将、黑桃、红心、方块和梅花。
(A)加倍
1.合法的加倍
赛员只可对敌方最后的一个叫牌名目进行加倍。其后如有叫牌,应仅为不叫,而非其他形式的叫品,否则加倍不能成立。
2.正确的加倍形式
加倍时应仅简单地说出“加倍”一词即可,不应再表示出所要加倍的叫牌线位或名目。
3.误指叫牌的加倍
加倍时赛员如果说错了他要加倍的这个叫牌,或者说错了该叫牌的线位或名目,则必须认为他对敌方当时最后的一个叫牌进行了加倍(并可应用16条规则——非法信息)。
(B)再加倍
1.合法的再加倍
赛员只能对敌方前面最后的一个叫牌“加倍”进行再加倍。其后如有叫牌,应仅为不叫,而非其他形式的叫品。
2.再加倍的正确形式
再加倍时应仅简单地说出“再加倍”一词即可,不应表示出所要再加倍的叫牌线位或名目。
3.误指叫牌的再加倍
再加倍时,赛员如果说错了要加倍的这个叫牌,或者说错了该叫牌的线位或名目,则必须认为他对本方当时最后的一个叫牌,进行了再加倍(并可应用16条规则——非法信息)。
(C)取代加倍和再加倍
任何加倍和再加倍,皆为其后接续的合法的叫牌名目所取代。
(D)加倍和再加倍定约的记分方法
如加倍或再加倍的定约成立,则按照77条规定增大计分。
(A)未听清叫牌
赛员未听清楚他人的叫牌时,可立即要求复述。
(B)竞叫过程中要求复述叫牌
竞叫过程中,任一赛员,当轮到他叫牌时,除非他已受规则限制必须不叫外,均有权要求把前面的全部叫牌过程复述一遍(不得部分复述或使之中途停止),“提醒”动作亦须包括在复述中。
(C)叫牌终结后的复述
1.查询何人首引
在终结不叫后,任一防家均有权询问是否应由其首引(参阅47条E及参考41条打牌的开始)。
2.要求复述叫牌过程
庄家,或任一防家,在轮到他第一次出牌时,均可要求复述该副牌的全部叫牌过程(参阅41条B及C款)。
(D)谁可复述叫牌
对于复述叫牌的要求,应仅有敌方一人作答。
(E)复述叫牌有误的改正
所有赛员,包括明手及“受罚不叫”者,如发觉复述叫牌过程有误时均应立即加以改正。
(F)解释叫牌
1.竞叫阶段
在竞叫阶段至终结不叫之前,任一赛员在轮到叫牌时,均可要求敌方对其叫牌含意作出充分的解释。通常应有受查询叫品的叫牌者的同伴进行解释(参阅75条C款)。
2.打牌阶段
在终结不叫及整个打牌阶段中,庄家或任一防家在轮到出牌时,均可要求敌方对其叫牌含意作出充分的解释,庄家并可要求防家对其打牌约定作出解释。
(防家须注意16条,切勿因传递非法信息而受罚。主办机构可以制订书写方式进行解释的规定)。
(A)叫牌者因自己误解所作的叫牌
赛员因自己误解作出的叫牌,无权提出任何要求。
(B)根据敌方错误解释所作的叫牌
1.更改叫牌
在竞叫阶段结束以前(参阅17条E款),赛员如认为自己的叫品,系因敌方解释错误所导致的结果,只要在其同伴尚未接续叫牌以前提出,他可以不受判罚地加以更改。(凡主办机构规定有,对约定叫或同伴间特殊商定必须立即提醒的要求时,而未提醒者,视同解释错误。)
2.更改叫牌后敌方亦可更改叫牌
一赛员由于敌方的错误解释(如上面的1)而更改了不适当的叫牌后,其左手敌家亦可接续叫牌,不受处罚。(除非他取消的叫品,已传递了重要的信息给其同伴,以致使非违规方受到损害时,裁判长方可判给“调整分”。)(关于取消的叫品有传递非法信息时,参阅16条C款处理)
3.过迟更改叫牌
如时间过迟已来不及更改叫牌时,裁判长则可依40条C款规定判给“调整分”。
第二节 竞叫结束
(A)四家不叫
竞叫过程结束时,如果四家都为不叫,则该副牌不打并原样装回牌套,该牌不应重发。
(B)有一位或多位赛员叫过牌
如果有任何赛员曾经叫过牌,则最后的叫牌名目,为该副牌的定约,打牌即开始。
第二部分 叫牌过程中的违例
本规则中,许多有关竞叫过程中对违例处罚的条文,都要参考本条规则执法。
(A)有损害的强制性不叫
当某条规则对于违例的处罚系强制违规者的同伴不叫一轮,则裁判长认为,违规者在违例当时,已有可能知道强制其同伴不叫,可能会损害非违规方时,则应先要求叫牌和打牌继续进行,之后如认为非违规方确因强制性不叫而受到了损害,则判给调整分。
(B)轮到由同伴叫牌时有损害的越序不叫
当赛员在轮到其同伴叫牌时越序不叫,而裁判长认为该不叫可能损害非违规方时,则应先让叫牌和打牌继续进行,之后如认为非违规方确因该越序不叫而受到了损害,则判给调整分。
第一节 竞叫过程暴露牌张
在竞叫过程中,由于一赛员将其手中的一张或多张牌的牌面置于使其同伴已能看到的位置,经裁判长认定属实,即应令其在竞叫结束前,把这些已暴露的牌张摊明在桌面上;如违规者后来成为防家时(判罚),庄家可把这些暴露牌张当作罚张处理(见规则50条)。此外:
(A)小牌且非过早引牌
如果只是一张9点以下的小牌,并且又不是过早引牌,则不进一步判罚。
(B)单一的一张大牌或是过早引牌
如果是一张大牌,或者是不论大小的过早引牌(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叫牌时,必须不叫一轮(参阅23条A强制性不叫非违规方造成损害时的处理)。
(C)暴露两张或更多的牌张时
如果暴露了两张或更多的牌张时(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叫牌时,必须不叫一轮(当不叫给非违规方造成损害时参阅23条A款)。
第二节 更改叫牌
(A)立即更改疏忽的叫牌
赛员只有在没有停顿与思考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即或准备更改其疏忽叫牌。如果替代的叫牌合法,则后一叫品成立,且不判罚;如果替代的叫牌不合法,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B)延迟的或故意的更改叫牌
如果不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更改了叫牌:
1.替代叫品予以承认
违规者的左敌家可以同意接受替代的叫牌(视同合法叫牌);于是,替代的叫牌成立,叫牌继续进行,且不判罚。然而,如果违规者的左敌家,在指明违例前,已经接续叫牌,而裁判长认为其叫牌是针对违规者的第一个叫牌作出时,则违规者替代的叫品成立,
2.替代叫牌不予承认
如果替代叫牌未被敌方接受时,则替代叫牌取消;并且:
(a)第一个叫牌不合法
如果第一个叫牌不合法,违规者应受到有关规则的处罚(按26条规定,对第二个叫品,施以引牌判罚)。
(b)第一个叫牌合法
如果第一个叫牌合法,违规者必须作出选择:
(1)让第一个叫牌成立
让第一个叫牌成立,(判罚)在这种情况下,其同伴在轮到叫牌时必须不叫一轮;或者
(2)用另一个叫牌替代
改叫任何合法的叫牌,(判罚)在这种情况下,其同伴在轮到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
(1)(2)两项,在强制性不叫对违规方造成损害时参阅23条A款。
(c)引牌判罚
前述(b)(1)或(b)(2)中的违规方如果成为防家时,其同伴应受到引牌判罚(参阅26条)。
当一违规者的叫牌被取消,他用另一个不同的(注)叫牌作替代,之后当其成为防家时:
(A)取消的叫牌关联的特定花色
取消的叫牌,如果与一个或多个花色有关时,且:
1.稍后叫出有关花色
如果违规者稍后叫出了有关联的花色时,则不手引牌判罚。
2.稍后未能叫出有关花色
如果违规者稍后未能叫出有关联的花色时,(判罚)则庄家可在违规者的同伴首次引牌时(包括首引),要求引出有关联的花色(或特别指定某一花色);或者禁止引出有关联的花色(或特别指定某一花色),并且这一禁止在其继续保持引牌权时一直有效。
(B)其他的取消叫牌
至于其他的取消叫牌,(判罚)庄家可在违规者的同伴首次获得引牌权时(包括首引)禁止引出任一指定的花色,并且这一禁止在其继续保持引牌权时一直有效。
(注)虽系重复同一叫牌,如后叫者的含意与先前不同时,则视为不同的叫牌。
第三节 不足叫牌
(A)不足叫牌予以接受
任何不足叫牌,其左手敌家愿意接受而接续叫牌时,即视同为合法叫牌,不必更改。
(B)不足叫牌不予接受
在叫牌过程中,不足叫牌如未被接受时,则必须更正为足够的叫牌或不叫(在判罚条款陈述后,违规者有权选择在该轮叫牌中其最后的叫品,因而他在前面打算用来替代的任何叫品均予取消,但应受到26条规定的引牌判罚)。
1.不是约定性叫牌,并且改正为同一名目的最低的足够叫牌
(a)不判罚
如该不足叫牌无可置疑地不是约定性叫牌,且更正为同一名目的最低线位的足够叫牌,则视同未曾发生违例,竞叫继续进行(是否应判罚应参阅以下(b)项)。
(b)判给调整分
如果裁判长判定,该不足叫牌已传递了足以损害非违规方的重要信息时,则可以判给调整分。
2.不足叫牌为约定性叫牌或更改为其他足够的叫牌或不叫
如该不足叫牌为约定性叫牌或更改为其他足够的叫牌或不叫,(判罚)违规方的同伴此后必须永远不叫。(参阅23条A款强制性不叫对非违规方造成损害时的处理规定及26条规定的引牌判罚)。
3.试图更改为加倍或再加倍
如违规方把原不足叫牌试图更改为加倍或再加倍时,则其试图更改的叫品予以取消,且(判罚)其同伴此后必须永远不叫(参阅23条A款强制性不叫对非违规方造成损害时的处理规定,)且同时可运用规则26条引牌判罚。
(C)越序的不足叫牌
如果一赛员的不足叫牌系越序叫牌,则按31条越序叫牌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 越序叫牌
(A)右敌家受到不叫的处罚时
赛员右敌家受到不叫的判罚,在右敌家的不叫尚未叫出来之前,该赛员的抢先叫牌视同为依序叫牌。
(B)依序叫牌取消了越序叫牌
敌方越序叫牌后尚未给予判罚前,一赛员轮到叫牌时,便径行叫了牌,视同为依序叫牌,同时丧失了对越序叫牌的处罚权。此后的竞叫则视同敌方在该轮未曾越序叫牌一样继续进行。
(A)越序叫牌的取消
越序叫牌应予取消(参考本条B款处罚权的丧失),然后回到原依序叫牌者叫牌。之后轮到违规者叫牌时他可以叫出任何合法叫品,但违规方得受判罚。(执罚时请参考30条“越序不叫”、31条“越序叫牌”、32条“越序加倍或再加倍”等条。)
(B)处罚权的丧失
在越序叫牌后,违规者的左敌家如果跟着作了叫牌,则其处罚权即行丧失。
当一赛员越序不叫时(并且敌家没有同意接受,故该越序叫牌应予取消——参阅29条):
(A)在无赛员叫牌前越序不叫
在无人叫牌的情况下,一赛员越序不叫,(处罚)违规者在该轮轮到叫牌时,必须不叫一轮。
(如此副牌的开叫人为其同伴时,参阅23条B规定处理之)
(B)在有赛员叫牌后越序不叫
1.轮到右敌家叫牌时
有人叫牌后,轮到违规者右敌家叫牌时违规者越序不叫,(判罚)违规者轮到叫牌时,必须不叫一轮(如果此一不叫具有约定性意义,关联到某一特定花色或几门花色,因而传递出非法信息时可应用26条引牌判罚)。
2.轮到同伴叫牌时
(a)对违规者的处分
有人叫牌后,轮到违规者同伴叫牌时作了越序不叫,则违规者此后须永远不叫,并可按23条B款规定处理。
(b)对违规者同伴的限制
违规者同伴可选择任何足够的叫牌或不叫,但不能在该轮叫加倍或再加倍,并可按23条B款规定处理。
3.轮到左敌家叫牌时
有人叫牌后,违规者在轮到左敌家叫牌时越序不叫,此项违例须按25条更改叫牌的规定处理。
(C)越序不叫为约定叫时
当越序不叫为约定叫时,则按31条处理。
当一赛员越序叫牌时(由于敌方未表示同意接受,故此越序叫牌应予取消——参阅29条)。
(A)轮到右敌家叫牌时
当违规者在轮到其右敌家叫牌时越序叫牌(或对同伴的约定叫作出越序不叫,按本条A2(b)规定处理。如果后者:
1.右敌家不叫
如右敌家不叫,违规者必须重复原越序叫出的叫牌,该叫牌如合法,则不予判罚。
2.右敌家有叫牌行动
如右敌家叫出一合法的叫牌、加倍或再加倍时,(若不合法,亦须照章判罚)违规者得叫出任何合法叫牌(包括不叫);此一叫牌如系:
(a)重复原叫牌名目
重复原越序时的叫牌名目时,(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叫牌时,必须不叫一轮(参阅23条A款)。
(b)未重复原叫牌名目
未重复其越序时的叫牌名目时,可应用26条引牌判罚,并判罚其同伴必须永远不叫(参阅23条A款)。
(B)轮到同伴或左敌家叫牌时
当违规者在轮到同伴或左敌家叫牌时,在先前未曾叫牌的情况下(如曾叫牌即成为更改叫牌,按25条处理)越序叫牌,(判罚)违规者同伴,必须永远不叫(强制不叫而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23条A款),并可应用26条引牌判罚。
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可由违规者的下家敌方同意接受(参阅29条)。但是,如为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则绝对不能接受(若下家敌方在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后接续叫牌,参阅35条A款仍须取消)。如该不合法叫品未被接受时,则予取消,并应用26条B款引牌判罚,且:
(A)轮到违规者的同伴叫牌时
在轮到违规者同伴叫牌时,违规者越序叫出了加倍或再加倍,(判罚)违规者同伴此后须永远不叫(参阅23条A款强制性不叫对非违规方造成损害时的处理)。
(B)轮到右敌家叫牌时
在轮到违规者右敌家叫牌,违规者越序叫出加倍或再加倍时,如果后者:
1.违规者右敌家不叫,违规者必须重叫越序叫出的加倍或再加倍而不予判罚。但是,如果为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则按36条处理。
2.违规者右敌家叫牌
如果违规者右敌家作出了叫牌,则违规者可接续叫出任何合法叫牌,但(判罚)违规者同伴必须永远不叫(参阅23条A款强制性不叫对非违规方造成损害时的处理)。
与轮到叫牌之赛员同时叫牌,视同接续叫牌。
一个叫品之后,接着是三个不叫,如其中有一个为越序不叫,以至剥夺了一赛员该轮的叫牌权时,则竞叫并未结束,此时,叫牌须回复至错过叫牌机会的赛员叫牌。该处以后的先前所有的不叫均予取消,应视同未发生违例情形,继续竞叫。
赛员叫出下述的任何不能成立的叫品后,如违规者左敌家在裁定罚则前接续叫了牌,即不能对这些不能成立的叫品再予判罚(26条引牌判罚,亦不适用)。诸如:
(A)加倍或再加倍
若该不能成立的叫品,不合乎19条规定的加倍或再加倍时,则该叫品及其后之所有接续叫牌,均予取消。叫牌过程退回到应轮到叫牌的赛员叫牌,并视同违例未曾发生一样继续竞叫。
(B)受罚不叫者采取了行动
如受罚不叫的赛员叫出了不能成立的叫品——花色或无将叫牌、加倍或再加倍时,则该叫品及其以后的所有接续合法叫品均予成立(参阅36条),但违规者如系受罚永远不叫,则后续各轮叫牌时仍须不叫。
(C)超过七线的叫牌
如该不能成立的叫品,系一超过七线的叫牌时,则该叫牌及其以后的所有接续叫品,均予取消,违规者必须改为不叫,并视同违例未曾发生一样继续竞叫。
(D)叫牌终结后的叫品
如在表示竞叫结束的最终不叫之后,又有赛员叫出不能成立的叫品,则该叫品及其以后的所有接续叫品,全部取消,不予判罚。
第五节 不能成立的叫品
凡不合乎19条规定形式的加倍或再加倍,均予取消。违规者必须改叫一合法叫牌,且(判罚)违规者的同伴此后必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如损害非违规方时的处理,参阅23条A款);并可应用26条规定引牌判罚。(另外,该加倍或再加倍,如系越序叫牌时,参阅32条;如违规者左敌家接续叫牌时,参阅35条A款)。
受罚不叫的赛员如叫出花色或无将、加倍或再加倍,则均予取消,且(判罚)违规方的每一赛员,此后必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23条A款)。并可应用26条规定引牌判罚。(如违规者左敌家接续叫牌时,参阅35条B款)。
超过七线的定约绝对不能成立,不能打牌和记分。超过七线的叫牌,即予取消,且(判罚)违规方的每一赛员,此后均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23条A款)。并可应用26条引牌判罚。(如违规者左敌家接续叫牌时,参阅35条C款)。
在表示竞叫终结的不叫出现后的叫牌即予取消,如为:
(A)多余的不叫或庄家一方的叫牌
任一防家所叫的多余不叫,或即将成为庄家或明手的赛员的任何多余的叫牌,均不判罚。
(B)防家其他的多余叫牌
如果防家多余叫出花色或无将,加倍或再加倍时,则得受26条引牌判罚。(如违规者的左敌方接续叫牌时,参阅35条D款。)
第六节 约定和协议
(A)叫牌与打牌的选择权
只要不是基于同伴间的默契,赛员可以不需事先声明,而作任何方式的叫牌或打牌(包括旨在将他人引入歧途的诈叫,违反常规的叫牌与打牌,或违背赛前的声明及约定等)。
(B)禁止隐瞒同伴间的默契
赛员不得根据同伴间特殊的默契(秘约)从事叫牌与打牌,除非能够有理由认为对方二位赛员能够理解其意义,或者除非该方已根据比赛主办机构的规定宣布了这种叫牌或打牌方法的使用。
(C)裁判长的抉择
如果裁判长断定一方因敌方未能说明其某一叫牌或打牌的含义或打法,以致遭受损害时,则可以判给“调整分”。
(D)关于约定的规定
比赛主办机构可对叫牌或打牌约定的使用作出规定。此外,地区性机构还可以对同伴间的默契(即使没有约定)作出规定,允许联手在一线上的最初叫牌时,全手牌可以比平均牌力少一个K或更低的牌力;地区性机构还可以将此项职责向下授权。
(E)约定卡
1.制定的权利
比赛主办机构可以制定约定卡,以便参赛人员按要求填写出他们的约定及其他协议,并对其使用作出规定,包括要求每一对搭档须使用同一制度(此种规定,仅为限制其使用方法,而不是限制其作风与判断力)。
2.参阅敌方的约定卡
在竞叫与打牌过程中,除明手外,任一赛员在轮到他叫牌或出牌时,均可参阅敌方的约定卡;但不得参阅本方的约定卡。
第六章 打牌
第一部分 打牌的程序
第一节 正确的程序
(A)首引取出时牌面向下
在一个花色、无将、加倍或再加倍叫牌后,紧接着依序三家不叫,然后由庄家的左手防家取出其牌面向下的首引牌张(主办机构也可以另行规定首引时牌面向上)。此一牌面向下的首引牌,只有在发生违例,经裁判长判罚后,才能收回(参阅47条E款2目);收回的牌张,必须放入原首引人手中。
(B)竞叫过程的复述与询问
首引牌张尚未暴露前,首引人的同伴及庄家,均可要求复述竞叫过程,或要求解释敌方某一叫品(参阅20条)。庄家或任一防家在轮到自己首次出牌时,仍可要求复述竞叫过程;但当牌打出后,此项权利即告消失。防家(不得违反16条)和庄家在全部打牌过程中,在轮到自己出牌时,均保留要求解释之权。
(C)首引牌张翻明后
询问结束后,首引牌张即可翻明,,打牌随即开始,明手的牌摊置于桌上。此后则不能再要求复述叫牌过程(参阅本条B款),但庄家或任一防家,在轮到自己出牌时,仍有权查询是什么定约,有无加倍或再加倍,但不得询问是谁加倍或再加倍。
(D)明手的牌
首引牌翻明后,明手将其手中牌,牌面向上摊于面前桌上,并按花色大小顺序排列,将牌则放在右首。由庄家主打自己及明手的牌。
(A)绝对的权利
1.提供情况
在裁判长在场时,明手有权就事实或规则提供情况。
2.排列输赢牌墩
从事计算赢得或失去的墩数。
3.代庄家取牌
听从庄家指示打出明手的牌张(明手如有建议庄家打牌的情况发生,则参阅45条F款处理)。
(B)有限制的权利
明手在不违背43条“明手的限制”的规定条款下,有以下的权利:
1.查询藏牌
当庄家在某墩牌未能跟出相同花色的牌张时,明手可以询问庄家该门花色是否仍有牌张(但不得询问防家)。
2.试图防止违例
明手试图防止庄家的任何违例行为(例如,他可以提醒庄家,不要从错误方位引牌)。
3.举报违例
在一副牌打完后,明手可举报该副牌曾发生的任何违例行为。
(A)对明手的限制
1.一般限制
(a)召请裁判
在打牌过程中,明手不得主动召请裁判长。
(b)指出违例
在打牌过程中,明手不得举报违例。
(c)参与打牌或提出批评
明手不得参与打牌,或对叫牌与打牌进行评论或询问任何问题。
2.导致重判的特别限制
(a)交换看牌
明手不得与庄家交换看牌。
(b)看庄家打牌
明手不得离开自己的座位,看庄家打牌。
(c)看防家手中的牌张
明手不得主动地看任一防家手中的牌张。
(B)明手违反限制时的判罚
1.一般判罚
明手违反了上述A1或A2中的任何一条限制时,都应受到规则90条的判罚。
2.特别判罚
明手在违反了上述A2所列的限制后,如果他再有下列各种行为发生时,则将导致重判。
(a)指出防家违例
如果明手首先指出防家违例,庄家就不得要求对违规方进行任何判罚。
(b)指出庄家注意引牌
如果明手指出庄家不要从错误方位引牌,(判罚)任一防家均可指定庄家从某一方位引牌。
(c)询问庄家出牌是否违例
如果由明手最先询问庄家的跟牌是否构成藏牌或是否能执行判罚而未执行时,如果庄家打出的这张牌确已违例,则庄家必须换出正确的牌张,同时按64条藏牌判罚。
(A)引牌
引牌者可以从其手中引出任何牌张(曾因违例被判罚,须受指定引牌限制时除外)。
(B)引牌后的出牌顺序
在引牌后,其余各家按顺时针方向依序每家出牌一张,四家出齐后即构成一墩(牌张打出的方法与排列法,请参阅65条规定)。
(C)跟同花色牌的规定
在一墩牌中,各家手中如持有与引牌相同花色的牌张时,就必须跟出。对履行所有规则而言,跟同花色牌的义务最为优先。
(D)跟不出同花色牌时
如无同花色牌可跟时,则可以打出任何牌张(曾因违例判罚,须受指定跟牌的限制时除外)。
(E)含有将牌的牌墩
一墩牌中,如有人打出将牌,则由出最大将牌者赢得此墩。
(F)不含将牌的牌墩
一墩牌中,如无人打出将牌,则由该花色牌中,出最大牌者赢得此墩。
(G)下一墩牌的引出
由赢墩者,对下一墩牌进行引牌。
(A)从手中打出牌张
除明手外,其余每一家出牌时均由自己从手中抽出一张牌,牌面向上地放在自己面前的桌上。但如系首引,除非主办机构另有规定,均应牌面向下放置。
(B)从明手打出牌张
庄家打出明手牌张的方法,是先由庄家指明牌张,然后由明手抽出放在明手的桌前。如有必要,庄家亦可自己从明手抽出想要打的牌张。
(C)强制出牌
1.防家的牌张
在打牌过程中,一防家从手中抽出的牌张,其牌面有可能被其同伴看到时,则该张牌必须于该墩打出(如果防家在该墩牌中已另打出合法牌张时,则被看到的牌张须按45条E款处理)。
2.庄家的牌张
如果庄家从手中抽出牌张后,牌面向上碰到或几乎碰到桌面,或者停留在一个看来已经打出的位置上,则该张牌必须打出。
3.明手的牌张
除非庄家为了整理明手的牌张或者拨开明手重叠的牌张可以摸明手的牌张外,否则一经触摸到某一张牌,则该张牌必须打出。
4.指名牌张或指定牌张
(a)指名牌张的打出
只要赛员说出牌张名称或以其他方式指明有打某张牌的意图时,则该牌张必须打出。
(b)对疏忽指定牌张的改正
赛员如因一时大意,指定了错误的牌张而在不经停顿及思考的情形下立即改正,则不予判罚。这时左手敌家如果在改正违例牌张前已跟出了合法牌张,亦可收回更换而不予判罚(参阅47条E)
5.罚张
不论轻罚张或重罚张,均按50条的规定判罚。
(D)明手误打牌张
如明手所打出的并非庄家所指名的那张牌,并且在双方对下一墩牌均未打出牌张前发现,则该张牌必须收回,而防家在明手误打牌张后所跟的牌张亦可收回,且不判罚(参阅47条F款)。
(E)五张牌的牌墩
1.多余的牌是由一防家所出
某防家在一墩牌中如果多打了一张,其多打之牌即应按50条规定成为罚张。如果裁判长认为该牌是下一墩的引牌,则按53条或56条规定判罚。
2.多余的牌是由庄家打出
在一墩牌中,如果庄家从手中或明手多打了一张牌时,除非裁判长认为该牌张为下一墩的引牌须按55条庄家越序引牌的规定判罚外,否则不予判罚。
(F)明手指示出牌
明手摊牌后,若无庄家的指令,则不得触摸或指定桌上的任何牌张(整理牌张除外)。如有违反,可立即召请裁判长。裁判长应判断明手的行为有无构成建议庄家打牌的意图。如有,裁判长可允许打牌继续进行,若后来认为防家因该建议打法而受到损害时,裁判长保留给予调整分的权利。
(G)扣牌
同一墩牌中,当四家尚未全部打出牌张以前,任一赛员均不得翻扣打出的牌张。
第二节 打牌过程中的违例
(A)指示明手出牌的正确方式
庄家指示明手由桌上出牌时,应清楚地说出所要打出牌张的花色及牌点。
(B)不完全或错误的出牌指示
如果庄家对明手作了不完全或错误的出牌指令时,则按以下各项处理(庄家失口说错的情形除外):
1.未指明牌点
如果庄家指令明手出牌时说“大”或其他类似字句,则应认为其所指的是该门花色中最大的牌张;如果他指令明手赢进该牌墩,则应认为其所指的是该门花色中能赢得这墩牌的最小的牌张;如果庄家说“小”或其他类似字句,则应认为其所指的是该门花色中最小的牌张。
2.指明了花色但未指明牌点
如果庄家仅指明花色,但未说明牌点时,则应认为其所指的是该门花色中最小的牌张。
3.说出了牌点但未指明花色
如果庄家仅说出了牌点,但未指明花色时:
(a)引牌时
如果明手所赢上墩牌的花色中有庄家所说的牌点,则认为要引该张牌。
(b)其他情况
除此之外,明手如仅有一张庄家所说的牌点,又可合法打出这张牌,则必须出该张牌;但如有两张或更多的可合法打出的牌张时,则庄家必须指定要出哪一牌张。
4.明手无庄家指定的牌张
如果明手无庄家指定的牌张时,则此指定无效,庄家可重新指定出任何合法牌张。
5.根本不指定花色与牌点
如果庄家指定明手出牌时,根本不说明花色及牌点(例如说“随便”或其他类似字句),则人一防家可指定明手的出牌。
(A)履行判罚
为了优先履行判罚的义务,已打出的牌张可以收回(但防家收回的牌张,则可能成为罚张——参阅49条)。
(B)改正不合规定的出牌
如果打出的牌,不合规定或者是打出多张牌,则均应收回改正。(参阅58条同时引牌或打牌;若是防家再参阅49条罚张。)
(C)改正疏忽的指定
在45C4(b)许可的情况下,赛员由于疏忽所指定的出牌,可以收回,不予判罚。
(D)在敌方更改出牌后跟着收回牌张
在敌方更改出牌后,本方原跟出的牌,可收回更换其他牌张,不予判罚。
(E)更换基于错误信息打出的牌张
1.收回越序的引牌
由于敌方错误告知轮到自己出牌,而导致越序引牌时,该牌张可以收回,不予判罚。
2.收回打出的牌张
(a)无人接续跟牌时
由于敌方对其叫牌或打牌约定的含意解释有误,在纠正解释前,赛员打出的牌张,只要左敌家在该墩牌中尚未跟牌,则可以收回。
(b)已有一家或多家跟牌时
如果已有一家或多家接续跟牌,已不能如上述(a)规定收回打出的牌张时,则按40条C规定处理。
(F)受害方打出的暴露牌张收回后的处理
根据本条(C)、(D)或(E)各款所收回的牌张,如已给予违规方以重要信息时,则裁判长可判给调整分。
(G)不得收回的牌张
凡不属上述A至E各款所规定的情况,牌张一经打出,均不得收回。
第二部分 罚张
(A)庄家暴露的牌张
庄家暴露的牌张,不受判罚,并且庄家和明手的牌张永远不会成为罚张。对于庄家不慎掉落的牌张,不要求强制打出。
(B)庄家摊牌
1.在越序首攻后,庄家将手中的牌摊开时,按54条规定处理。
2.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庄家摊牌
庄家除了在敌方越序首引后立刻摊牌的情况外,在其他任何时间摊出手中的牌,将被认为是作出“声称”或“承认”。按68条规定处理。
按照正常的出牌进程或规则的规定,防家尚无权采取行动时,如果他把一张牌牌面向上地放在桌上;或者持握一张牌的方式有可能让他的同伴看见这张牌的牌面;或者说出还在他手中的某张牌时,均属牌张暴露。(判罚)以上各种暴露的牌张均成为罚张(详见50条)。但如防家说明其所暴露的牌张是补打正在进行中的不完整的牌墩时,则参阅68条附注中的规定。
(A)罚张的定义
防家过早暴露(但非引牌,参阅57条)的牌张,只要不是裁判长另有指定的,均为罚张。但当裁判长认为违规者已知道他所过早暴露的牌张很可能会给非违规方造成损害时,则应判给调整分作为处理罚张的代替措施。
(B)罚张须保持暴露状态
当一张牌被判为罚张后,须将该牌张暴露在桌上,直到庄家选定了判罚和该罚张被打出为止。
(C)轻罚张或重罚张
由于疏忽而暴露的一张9或9以下的牌张(如在一墩牌中打出了两张小牌,或不慎掉落出一张小牌等),即成为轻罚张。暴露出10及10以上的任何小牌,或者经过思考后打牌时暴露的任何牌张(例如越序引牌,或改正之后的藏牌牌张等)均成为重罚张;一防家如有两张或以上的罚张时,所有罚张均成为重罚张。
(D)轻罚张的处理
当防家有一轻罚张时,在他打出该罚张前,不得打出这个花色中小于10以下的任何小牌(不过,他有权先打出大于9以上的任何大牌)。违规者的同伴不受引牌判罚的限制,但因其看到罚张所获得的信息,属非法信息(参阅16条A款)。
(E)重罚张的处理
当防家有重罚张时,违规者在轮到出牌时及其同伴在轮到引牌时将受下述限制。
1.违规者出牌时
重罚张必须于第一次合法机会打出,不论是引牌、跟牌、垫牌还是将吃均可。如一防家有两张或更多的罚张均可合法打出时,庄家可指定先打出某一罚张。跟牌或必须执行引牌或打牌判罚的规定,都比打出重罚张更为优先。但此罚张仍须暴露在桌上,于下一次合法机会时打出。
2.违规者同伴引牌时
当轮到某防家引牌,如果其同伴有一重罚张时,在庄家尚未对下述判罚的选择作出抉择以前,不得引牌(如果该防家过早引牌,即按49条“防家暴露牌张”处理,成为另一罚张)。庄家可作的选择有:
(a)要求或禁止引出罚张花色
庄家可要求该防家引出罚张花色,或者禁止其引出罚张花色,并在其保持引牌权时,此一禁止一直有效。如庄家作此项选择后,罚张即可收回。如防家无法执行这一要求时,则按59条规定判罚;如违规者有两张或更多罚张时,则按51条规定判罚。
(b)对引牌不作限制
如庄家不作要求或禁止引牌的限制时,则防家可引出任何牌张,但罚张仍然保持为罚张。
(A)轮到违规者出牌时
如果一防家有两张或更多的罚张均可合法打出时,庄家可指定先出哪一张。
(B)违规者的同伴引牌时
1.罚张为同一花色
(a)庄家要求引出罚张花色
当防家有两张或更多的同一花色罚张,而庄家要求该防家的同伴引出该罚张花色时,则该防家可收回全部罚张,同时该防家对这墩牌可打出任何合法牌张。
(b)庄家禁止引出罚张花色
如果庄家禁止引出该花色,则防家可收回全部罚张,并可对该墩牌打出任何合法牌张。
2.罚张有几种花色
(a)庄家要求引某一指定花色
当防家有几种花色的罚张时,庄家可要求其同伴引出任一指定的有罚张的花色,这时该防家即可按本条B1(a)的规定处理该门罚张。
(b)庄家禁止引出有罚张的各种花色
当防家有几种花色的罚张时,庄家可禁止其同伴引出每一种有罚张的花色;则该防家即可收回庄家所禁引花色的每一罚张,并可对该墩牌打出任何合法牌张。
(A)防家未能及时打出罚张
当防家未能按照50条“罚张的处理”规定及时引出或打出罚张,而打出另外牌张时,则不能主动将其收回。
(B)防家打出另外牌张的处理
1.庄家接受所出牌张
(a)庄家可以接受所出牌张
如果防家未能按规则要求及时打出罚张而引出或打出另外牌张时,庄家可以接受该引出或打出的牌张。
(b)庄家必须接受所出牌张
如果庄家由其手中或由明手接续跟了牌,则必须接受防家所引出或打出的牌张。
(c)罚张仍然存在
如果防家所打出的另外牌张已被庄家在上述(a)或(b)情况下予以接受,则未打出的罚张仍继续保持为罚张。
2.庄家拒绝接受所出牌张
庄家可要求防家打出罚张以取代先引出或打出的另外牌张。而防家在存有罚张期间违例引出或打出的每一牌张,均成为重罚张。
第三部分 违例的引牌或打牌
第一节 越序引牌
(A)越序引牌成为正常引牌
任何越序引牌,可以成为正常引牌。如果庄家或任一防家,接受对方的越序引牌(做出了有意接受的表示),或违例引牌者的下家接续跟牌(参阅本条C款)等,均使该越序引牌变成正常引牌(但如无人表示接受,或无人接续跟牌时,则裁判长应要求该轮牌从正确方位引出)。
(B)庄家越序引牌后右防家误跟
当庄家越序引牌后,右防家误跟牌张(参阅本条C款),则该越序引牌成立,并且对右防家的错误出牌可按57条“防家的过早引牌或出牌”处理。
(C)紧接在越序引牌之后的正常引牌
如果在敌方赛员越序引牌之后,本应引牌赛员的引牌为正常地依序引牌。该赛员对违例牌墩可作正常的引牌,而不视为对违例引牌打出的牌张。如果这一情况属实,则正常的引牌成立,并且对错误牌墩打出的所有牌张,均可收回,不予判罚。
(A)庄家摊下牌来
当防家越序首引后,庄家可以摊牌,于是庄家变成明手,明手即变成庄家。在庄家开始摊牌时,只要已暴露一张或多张牌时,必须将全手牌摊下来。
(B)庄家接受越序首引
当防家越序首引后,庄家可按53条规定,接受该越序首引,同时明手则按41条规定摊下牌来。然后:
1.庄家跟出第二张牌
该墩牌的第二张牌,由庄家手中打出。
2.明手已跟出第二张牌
如果庄家由明手打出了该墩牌的第二张牌,除非是为了改正藏牌,否则不能收回。
(C)庄家必须接受越序首引
如果庄家可能已经看到了明手的任何牌张,则必须接受该越序首引。(但其所看见的明手牌张,如系明手于叫牌期间所暴露,并已按24条规定处理者除外)
(D)庄家拒绝越序首引
庄家如要求防家收回其牌面暴露的越序首引时,则按56条规定处理。
(A)接受庄家的越序引牌
如果庄家由其手中或明手越序引牌时,任一防家可按53条规定接受该引牌或要求收回。
(B)要求庄家收回越序引牌
1.轮到防家引牌时
轮到防家引牌时,庄家误由手中或明手引牌,如任一防家要求收回其越序引牌时,则庄家应将错误引出的牌张放回原引出处,不予判罚。
2.轮到庄家或明手引牌时
轮到庄家从手中或明手引牌时,而庄家却从错误方位引出牌张,这时,任一防家可要求庄家将该误引牌张收回,然后从正确方位引出。
(C)庄家可能获得信息
如果庄家利用违规获得的信息来制定打牌路线的话,裁判长则可判给调整分。
当庄家要求一防家收回其越序引牌时,该不合法的引牌,即成为重罚张,并按50条E款处理。
第二节 其他的违例引牌及出牌
(A)对下一墩牌的过早出牌或引牌
当一防家在其同伴对现在进行的牌墩尚未出牌前,便过早引出下一墩牌,或在轮到同伴出牌尚未打出前,即越序出牌,(判罚)这种过早引出或越序打出的牌张均成为罚张,同时庄家还可在以下各条罚则中作出选择:
1.打出最大牌张
要求违规者同伴打出手中该轮引牌花色的最大牌张;或
2.打出最小牌张
要求违规者同伴打出手中该轮引牌花色的最小牌张;或
3.禁止打出其他花色牌张
禁止违规者同伴打出由庄家指定的另一花色牌张。
(B)违规者的同伴无法履行判罚
当违规者的同伴,无法履行庄家所选择的判罚时,则按59条规定,可以打出任何牌张。
(C)违例发生前庄家已从明暗两手打出牌张
如果庄家已从明暗两手打出牌张,或者明手自行打出牌张或明手曾违法建议要出该牌张时,则一防家抢先其同伴出牌的行为不予判罚。明手的单张或同一花色的连接张,不得视之为已自动打出的牌张。
(A)两赛员同时出牌
与合法引牌或出牌的赛员同时引牌或出牌应认为是接续出牌。
(B)从一手中同时打出多张牌
如果一赛员同时引出或打出多张牌时:
1.只能看到面上的一张时
若仅有面上一张可以看到,则该张牌必须打出;其余牌张均予收回且不判罚。
2.能看到多张牌时
若有一张以上的牌面可以看到,则该赛员应指定所要打出的是哪一张;如该赛员为防家,则其已暴露的牌张均成为罚张(参阅50条)。
3.已被看到的牌张收回后
当赛员将其已被看到的牌张收回后,敌方在该违例牌后接续跟出的牌均可收回,并改换其他牌张,不予判罚(参阅47条F款)。
4.失误未被发现
假如同时出牌,在下一墩双方均已打出牌张后才被发现时,则按67条处理。
赛员在接受引牌或出牌的判罚时,由于手中没有被指定的花色,或者手中仅持有被禁引的花色,或因有跟同花色牌的义务,而不可能履行敌方的处罚要求时,则可打出其他任何合法牌张。
(A)违例出牌后接续出牌
1.处罚权的丧失
非违规方的赛员在其右敌家越序或过早引牌或出牌后,在裁判长尚未作出判罚前,如果接续出牌,则丧失了要求处罚的权利。
2.违例情况合法化
处罚权一经丧失,该不合法的出牌,即视同为依序出牌(但本应由某引牌的赛员在敌方违例出牌后接续出了牌,仍须按53条C款的规定处理)。
3.其他应履行的处罚义务必须保留
如果违规方先前尚有打出罚张的义务;或者须履行引牌或出牌的判罚,由于在该墩牌中须先处理违例出牌,其原来应执行的判罚则保留至以后再予执行。
(B)庄家更正越序引牌前防家已出牌
庄家从错误方位的越序引牌被要求收回后,但尚未从正确方位引出前,防家就打出牌张,则防家此张牌即成为罚张(详50条)。
(C)在判罚前违规方又出牌
在裁判长尚未裁定判罚前,违规方一成员又打出牌张,此举毫不影响另一方的权利,而出牌者本身可能再度受到判罚。
第三节 藏牌
(A)藏牌的定义
没有按照规则44条的规定跟出同花色牌张,或者没有按照规则要求或已接受敌方的判罚要求,引出或打出能够打出的牌张或花色,均构成藏牌。(但在无法履行跟牌义务时,参阅59条处理。)
(B)疑为藏牌的查询权
庄家可以询问未能跟出同花色牌的防家,是否已无该花色牌张(但对于“藏牌”的提出,并不影响不得查看先前打出并已翻扣的牌墩的规定——参阅66条C款)。明手可询问庄家。防家亦可询问庄家,但不得询问其同伴。
(A)藏牌必须改正
在藏牌尚未成立前如果赛员发觉错误,则必须立即改正。
(B)藏牌的改正方法
由违规者收回其错跟牌张,并跟出任何牌张。如:
1.防家错跟的牌张
该错跟牌张,如是从防家手中打出的,收回后成为罚张(详50条)。
2.庄家、明手或防家暴露的牌张
错跟的牌张如系从专家手中或明手(注)或防家暴露在桌面上的牌张,均可更换,不予判罚。
(注)如果明手已丧失权利,则其询问藏牌须按43条B款2C目的规定判罚。庄家对藏牌的提出除66条C款所许可的外,不得查看已翻扣的牌墩。
(C)藏牌后的接续跟牌
1.非违规方接续跟牌
在藏牌发生后至未被发觉以前,非违规方任一成员所跟出的任何牌张,当错跟牌张收回时,均可收回,不予判罚(参阅47条F受害方打出的暴露牌张收回后的处理)。
2.违规者同伴跟牌
当非违规方收回接续跟出的牌张后,违规方的赛员亦可跟着收回所跟牌张。但他若是防家,其收回的牌张,则成为罚张。
(D)第十二墩上的藏牌
1.必须改正
在第十二墩上所发生的藏牌,即使已经成立,但在四家把牌装回牌套前发现,仍必须改正。
2.违规者的同伴在第十二墩中尚未打出牌张时
如果一防家在第十二墩时发生藏牌,在其同伴尚未跟牌前被发现,而其同伴又持有两种花色,(判罚)庄家可指定违规者的同伴,在其两张均可合法打出的牌张中,打出任何一张。
(A)藏牌已经成立
如有下列情况,藏牌成立:
1.违规方引出或打出下一墩的牌张
当违规方或其同伴引出或打出了下一墩的牌张时(不论是否合法)。
2.违规方任一成员指明了下一墩的引牌或出牌
当违规者或其同伴说出或指明了下一墩他要引出或打出的牌张时。
3.违规方任一成员作出声称或承认的牌张
违规方任一成员用口说或摊牌的方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了或默示了他对所能赢得的牌墩数的声称或承认时。
(B)藏牌不得改正
藏牌一经成立,即不得再予改正(62条D款所述在第十二墩牌上的藏牌除外)。在藏牌发生时所构成的牌墩,成为完整牌墩。
(A)判罚方法
当藏牌成立时:
1.违规者赢得藏牌墩
如违规者赢得藏牌墩,(判罚)当该副牌打完后,应将有藏牌的这一墩牌以及违规方在藏牌之后的任何一个赢墩一并归还给非违规方(共二墩)。
2.违规者未赢得藏牌墩
如藏牌墩由非违规方赢得,但在藏牌后违规方曾获赢墩;或者藏牌墩由违规者的同伴赢得,此后无论违规方是否有过赢墩,(判罚)当该副牌打完后,违规方应将一墩牌归还给非违规方。并且,若违规者用其在藏牌时合法打出的牌张,于藏牌后赢墩时,则该墩牌亦归还给非违规方。
(B)不受判罚的藏牌
下述各种情况,藏牌虽然成立,亦不予判罚:
1.违规方未赢得藏牌墩及藏牌以后的牌墩
如果违规方既未赢得藏牌墩,亦未赢得藏牌以后的牌墩。
2.违规者在同一花色中发生的第二次藏牌
同一赛员在同一花色中所发生的第二次藏牌。
3.未打出暴露在桌面上的牌张所造成的藏牌
如果藏牌是由于未能打出暴露在桌面上的任何牌张,或属于任一赛员暴露在桌面上待处理的牌张所造成的(包括明手的牌张)。
4.非违规方在下一副牌中已开始叫牌后
当非违规方的任一赛员,已在下一副牌中开始叫牌后,才发觉在上副牌中敌方曾发生藏牌。
5.在一轮比赛结束后
在一轮结束后,才发觉曾有藏牌发生。
6.第十二墩上的藏牌
在第十二墩上发生的藏牌不予判罚。
(C)裁判长负责公平处理
藏牌成立后,包括所有不受判罚的藏牌,裁判长如果认为,按照本条规则所给予的判罚法不足以补偿非违规方所遭受的损害时,则应判给“调整分”。参阅规则81条(C)6。
第四部分 牌墩
(A)完整牌墩
在一个牌墩的四张牌都打出之后,每一赛员即将其打出的牌张翻扣在靠近自己的桌面上。
(B)牌张的放置
1.赢墩
本方赢得的牌墩应直向指向自己的同伴。
2.输墩
敌方赢得的牌墩应直向直向敌方。
(C)牌张须按序排列
每一赛员应将自己打出的牌张,按出牌先后次序自左向右互相搭接地排列成一行,以便于每副牌打完后,复查打牌过程;如果需要尚可清数输赢墩数及牌张打出的次序。
(D)打牌结果的认可
赛员于每副牌打完后,在输赢墩数未经双方认可前,不得弄乱打出牌张的顺序。未按本条要求按序排列打出的牌张,当对赢墩发生疑问,或提出藏牌时,其权利有可能受到损害。
(A)进行中牌墩的查看
只有在本方还未引出或打出下一墩的牌张以及自己打出的牌张尚未翻扣之前,庄家或任一防家均可要求其他各家,将刚才打出的牌翻转,供其重新查看。
(B)自己刚打出牌张的查看
在下一墩尚未引出或打出牌张前,庄家及任一防家可查看自己刚刚打出的一张牌,但不得将其暴露。
(C)已完成的牌墩不得查看
已完成的牌墩,直至该副牌打完,不得要求查看(除非遵照裁判长特别指示。例如:核实藏牌的声称)。
(D)打牌结束后的查看
打牌结束后,为了处理藏牌,或核实输赢墩数,可查看自己打出或未打出的牌张;但任一赛员均不得触摸别人的牌张。如果发生争执时,由于一赛员弄乱了自己牌张的顺序,致使裁判长无法确定事实真象时,则裁判长的裁决,应有利于另一方。
(A)双方在下一墩均未打出牌张前发现
当一赛员在上墩中未跟出牌张,或多打了牌张,如果双方赛员在下一墩打出牌张前发觉了错误,则必须予以改正。
1.赛员未跟出牌张时
为了改正上墩牌的漏打失误,违规者须补打出一合法牌张。
2.赛员多打出牌张时
为了改正上墩牌多打出牌张的失误,则按45条E款(五张牌的牌墩)或58条B款(从一手中同时打出多张牌)等规定处理。
(B)双方在下一墩均已打出牌张后发现
当双方在下一墩牌中均已打出了牌张后,发觉了刚才有缺陷的牌墩,或经裁判长判定在以前打出的牌墩中有一个有缺陷的牌墩。(根据此事实,必然有一赛员手中有较他人少或多的牌张,其已打出的牌张数目,亦不会相符)。裁判长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违规者有较多牌张
当违规者在有缺陷牌墩中漏打一张牌时,裁判长则应要求其亮出一张牌,并放在已打过牌张的相应位置(该张牌对原来赢墩者并无影响);如:
(a)违规者有该牌墩的引牌花色
违规者如持有该有缺陷的引牌花色牌张时,他则须选打一张同花色牌张,放入已打出的牌张中,不予判罚。
(b)无该牌墩的引牌花色
违规者无该有缺陷的牌墩的引牌花色时,他可选打任何牌张,将其放入已打出的牌张中,(判罚)违规者在该墩牌上已构成藏牌,并按64条规定受一墩牌的处罚。
2.违规者持有较少牌张
违规者在有缺陷的牌墩中多打了牌张,裁判长应当面检查已打出的牌张,然后再要求他将多余的牌张收回(注),仅将其在有缺陷的牌墩中应打出的一张牌留在已打出的牌张中。(裁判长如无法确定是哪一张牌时,则可指定违规者将其可能合法打出的最大的牌张留下。)收回的牌张,被看作一直保留在违规者手中,而在以前的各墩牌中,若曾出过该牌张花色,则可能构成藏牌。
(注)裁判长应尽可能避免暴露防家已打出的牌张。但防家在将多余牌张收回时如已经暴露,则成为罚张(参阅50条)。
第五部分 声称和承认
这部分所述各条声称或承认的规则,与进行中的牌墩无关,而与其余所有牌墩有关。(注:赛员所作出的声称或承认如果仅针对正在进行中尚未完成牌墩的输赢而表白时,则打牌须照常进行;防家因此而暴露或显示的牌张,不作为罚张,但如果传递了非法信息,则可按16条规定处理。并参阅57条A款“过早打牌”。)假如该行动确与后续牌墩有关时:
(A)声称的定义
一赛员宣称在所有剩余的牌张中,可以赢得一定数目的牌墩时,即为对赢得这些牌墩所作的声称。当赛员建议缩短打牌过程或暴露出他手中的牌张(除非他曾明确表示不欲摊牌)时,亦属声称的范畴。
(B)承认的定义
一赛员宣称在所有剩余牌张中,将输去一定数目的牌墩时,即为承认失去这些牌墩。当赛员摊牌声称赢得某些牌墩时,也是承认失去其余牌墩。当然,赛员如将其手中剩余牌张全部舍去,这也属于承认范畴。如果在一防家采取承认行动之际,而其同伴立即反对,不论前述定义如何,该承认行动均不能成立;此时必须立即召请裁判长,按16条“非法信息”及57条A款“过早打牌”的规定处理。
(C)对声称要求明确的说明
摊牌作出声称时,须立即附带说明其牌张打出的顺序或声称者想要取得的牌墩的打牌路线或防御路线。
(D)对打牌结果的认可
在赛员作出声称或承认之后,打牌即行停止。在此之后所有的接续打牌裁判长应判为无效。如果声称或承认获得对方默认,则依69条处理;如任一赛员(包括明手)有所争议时,必须立即召请裁判长,按70、71条处理。在裁判长达到前,不得采取行动。
(A)默认的成立
当赛员同意敌方作出的声称或承认后,并且本方在下一副牌中叫了牌,或在该轮结束前,未提出异议时,则默认成立。该牌即按敌方赛员的声称或承认的墩数作为打牌的输赢墩数,予以记分。
(B)对声称的默认的撤消
在79条C款规定的更改时限内,赛员可请求撤消已默认的敌方的声称,但仅限于原已默认的失墩,而实际上已为本方赢得,,或者由裁判长判断某一失墩在其剩余牌张中,以任何正常打法(注)均不可能丢失时,该副牌才可重新记分。
(注):为符合69、70及71条宗旨,所谓“正常”一词的含义,包括疏忽大意的打法或技术较差者的拙劣打法在内,但不包括不合理的乱打。
(A)一般原则
裁决有争议的声称时,裁判长应就牌论牌,力求对双方公平,但如有任何可疑之处,即作不利于摊牌者的裁决。裁判长可照以下各款规定进行裁决。
(B)复述声称时所作的说明
1.指令摊牌者复述声称时所作的说明
首先,裁判长应指令摊牌者对其摊牌后所作的说明重新陈述。
2.请各家摊牌
其次,裁判长请每一赛员,将其手中的剩余牌张暴露在桌面上。
3.听取反对意见
然后裁判长听取敌方对该声称的异议。
(C)敌方还有一张将牌
当任一敌方手中尚持有一张将牌时,裁判长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给该方赢一墩或数墩。
1.未提及将牌尚须处理
摊牌者,并未提及将牌尚须处理,且
2.可能未察觉将牌有问题
在摊牌时,对于敌方手中尚有一张将牌可能并未察觉,且
3.在将牌上有失墩的可能
在正常打法(参阅69条注)情况下,可能在该遗忘的将牌上造成失墩。
(D)声称人另外提出新的打牌路线
如果摊牌者提出任何新的打法,而与先前陈述的成功概率较少的正常打法(参阅69条注)不相吻合时,裁判长则不予接受。
(E)未提及的打牌路线(飞牌或硬打)
在原摊牌者未曾说明。而后任何假定一敌家持有某一特定牌张的成功打法,裁判长均不予接受。除非在摊牌前一敌家已显现缺门,或以任何正常打法(参阅69条注)后,将显示缺门的情况除外。
赛员一经摊牌表示失去的牌墩数后,承认即成立,除非
(A)错误的承认
按照79条C款规定的更正时间内,下列各情形,裁判长应持有下列任一情况的承认予以撤消。
1.不可能的失墩
赛员所承认的失墩,实际上已为该方所得到,或在剩余的牌张中,以任何合法的打法,该墩牌均不会丢失。
2.定约已完成或已失败
庄家承认定约已失败,但事实上已经完成;或一防家承认庄家完成定约,但事实上该定约已被击败。
(B)难以令人置信的承认
在剩余牌张中,以任何正常打法(参阅69条注),该墩牌均不会丢失时,而认失一方在下副牌中尚未叫牌,或在该轮牌结束以前提出申述,裁判长则可撤消该不合理的认失。
第七章 礼节
(A)遵守规则
1.赛员的基本义务
复式桥牌比赛须严格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
2.赢墩的记分
赛员如果明知一个牌墩并未由他自己一方赢得,却接受了这一墩牌的记分;或者明知对方所承认丢失的一个牌墩实际上根本不可能丢失,却接受对方的这一承认,都是不正当的行为。
3.放弃处罚权利
在复式桥牌中,赛员即使认为本方并未遭受损害,仍不得自动放弃处罚权利(但他可以向裁判长提出放弃处罚权的要求——参阅81条C款)。
4.非违规方对合法权利的选择
敌方违规后,本规则若有几种可供选择的处罚条款时,非违规方则应挑选其中最为有利的一条。
5.违规方的选择
违规方在执行了对其疏忽的违规所作出的判罚规定后,违规方两人作任何对本方有利 的叫牌和打牌都是合适的,即使以后发现他们由于自己的违规反而获得利益时也不例外。
6.规则实施的责任
对违规的判罚和对损失的补偿,完全由裁判长和本套规则负责,而不由赛员自行裁决。
(B)违反规则
1.故意犯规
有意地违反规则是严重败坏礼节的行为,即使根据规则的判罚规定违规者愿意接受判罚也不例外。如果对这一违规没有判罚规定,则这种故意地犯规的性质可能更为严重。
2.因疏忽而犯规
对于本方因疏忽而违规,并无自行举报的义务。但是关于解释错误,参阅75条。
3.隐匿犯规的事实
赛员不得试图隐瞒本方因疏忽而违规的事实。诸如故意再度藏牌;隐藏一张与藏牌有关的牌张;或过早地把牌张弄乱。
(A)同伴间正当的信息传递
1.如何传递
在叫牌和打牌期间,同伴间的信息传递仅限一凭借叫牌和打牌本身的含义来实现。
2.叫牌和打牌的正确方式
在叫牌和打牌时,不得有特别的强调、举止或变化,不得有过分的迟疑或急促(但主办单位可以规定在第一轮叫牌中,或在跳叫示警之后,或在第一个牌墩上,要求实行强制的停顿)。
(B)同伴间不正当的信息传递
1.单方受益的信息传递
同伴间通过叫牌或打牌时的举止;通过对某一问题作无关的说明或表情;通过对敌方的提问或不提问;通过提醒以及给予或不给予敌方以解释等途径传递信息,均属不正当的行为。
2.预先约定的信息传递
同伴间预先自行约定一套属于本规则允许外的传递信息的方法,是极其严重的违反礼节的行为。通常的处罚是将犯规者开除出举办机构。
(C)赛员从同伴处获得非法信息
当赛员从其同伴的说明、提问、解释、表情、举止、特别的强调、变化、急促或迟疑中获得非法信息时,该赛员必须谨慎地避免利用这种信息来使本方受益。
(D)节奏的变化
1.无意的变化
赛员在比赛中有变化其节奏、举止等类似行为,并且已知这种变化将对本方有利时,即为违背礼节的行为。与此相反,在叫牌或打牌时由于疏忽而变化了节奏或举止,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构成“违背礼节”。但是只有敌方从其变化中进行推断获取信息才是正当的,且其后果自行负责。
2.故意的变化
在叫牌或打牌时,试图利用说明或表情,动作急促或迟疑(例如在打出一个单张之前故作迟疑),或者试图通过在叫牌或打牌时的不自然的举止,将敌方引入迷途,乃是严重的不正当行为。
(E)以假乱真
任一赛员均可恰当的试图利用叫牌或打牌来迷惑敌方(但是这种作法必须不是同伴间的秘密约定)。进行叫牌和打牌,在不变化节奏和举止的情况下,避免把信息传给敌方,是完全正当的。
(F)违背礼节
本条规则所列各种违背礼节的行为,当给无辜敌方造成损害时:
1.利用了非法信息
如果裁判长判定一赛员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定的一个行动,有理由认为系通过其同伴的说明、举止、节奏等所建议时,则应判给调整分(参阅16条)。
2.因不合法的欺骗受到损害
如果裁判长判定,一赛员采取欺骗性的说明、举止、节奏等使敌方一无辜牌手作出了错误的推断,并且该赛员在采取该行动时已经知道这种欺骗会对本方有利,则应判给调整分(参阅12条)。
(A)正确的态度
1.礼貌
任何时候赛员均应保持谦恭有礼的态度。
2.言谈和举止
赛员应谨慎地避免一切可能引起他人厌烦、困窘或影响愉快气氛的言行。
3.遵循正确的程序
每一个赛员在叫牌和打牌中都应遵循统一的正确的程序,而任何对正确标准的偏离,都可能干扰桥牌比赛的正常秩序。
(B)礼仪
为了作到有礼貌,赛员应避免出现列行为:
1.对比赛的进行不给予足够的注意。
2.在叫牌和打牌期间作出无关的评论。
3.尚未轮到自己出牌时,过早从手中抽出牌张。
4.为了困惑敌方,不必要的拖延打牌速度(例如明知所余牌墩都肯定能全赢得,却故意拖延打牌时间)。
5.以无礼的态度召请裁判长,或对待其他赛员。
(C)破坏礼节
下列情况均属非礼行为:
1.对同一叫品设计出不同的含义。
2.对一个叫牌或打牌表示赞同或反对的意思。
3.在一墩牌尚未打完前,预先显示出希望赢得或打算丢失的意愿。
4.在叫牌或打牌期间作出某种议论或行动,借以引起同伴对发生的重要情况的注意,或对如要成功还需获得多少牌墩数目的注意。
5.在叫牌或打牌期间有意地注视其他赛员,或者有意地盯着他人从手中抽出牌张的位置,或者偷看他人手中牌张(但无意地看到敌方的一张牌(注)而获得信息,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行动,则是正当的)。
6.将手中牌收拢一叠,表示对现在进行的一副牌不感兴趣。
7.为了困惑敌方赛员,故意改变叫牌或打牌的正常节奏。
8.在一轮结束之前毫无必要地离开自己的座位。
(注)如果一个赛员可能是有意地把自己的牌亮出时,参阅73条D款2目。
(A)同伴间的特殊协议
同伴间的特殊协议,无论是明确的或不明确的,都必须毫无保留地全部告知敌方(参阅40条)。通过这种协议传递给同伴的信息必须是从正在进行的这副牌的叫牌、打牌和具体情况所产生的。
(B)违反同伴间的协议
赛员违反了本方宣布的同伴间的协议,只要该赛员的同伴对这一违反并不知情,则这种违反不是不正当的行为(但习惯性的违反同伴间的协议,就有可能成为含蓄的协议,对此必须向敌方说明)。任何赛员都没有义务必须告诉敌方自己违反了原来宣布的协议;如果敌方因此而受到损害,例如从这种违反中得出了错误的推论,也无权要求补偿。
(C)回答对同伴间协议的询问
当向敌方解释同伴的叫牌或打牌含义时(参阅20条),应依照同伴间的协议和习惯,详细说明所传递的特殊信息;但无须特别说明通过其一般桥牌知识和经验所能推断出来的线索。
(D)改正解释错误
1.解释者发觉自己解释错误
如果赛员在解释同伴间协议的内容后,随即发觉解释有误或尚不完整,则必须立即召请裁判长(裁判长按21条或40条C款的规定处理)。
2.解释者的同伴发觉解释有误
当赛员发觉同伴对本方的协议解释有误时,在竞叫结束之前或者作为防家在打牌结束之前,他对错误立即进行改正,或者以任何举止姿态指明已有错误出现,都是不正当行为。(同时,亦不能从解释错误中所获得的非法信息而受益。)但是,必须于最早的合法时机时(如为庄家或明手应在竞叫终结的最后一个不叫之后;如为防家则在该牌打牌结束之后)召请裁判长,然后告知敌方,其同伴曾经解释有误。
1.只看一家牌
除经特许外,观众应只固定观看一位赛员的牌张。
2.个人反应
当一副牌在进行中,观众不得对叫牌或打牌作出任何反应。
3.举止和议论
在比赛进行中,观众必须控制自己的举止和议论(包括与赛员交谈)。
4.为赛员着想
观众不得有任何干扰赛员的行为。
5.不得参与裁决
观众不得举报任何违例或错误。不得谈论任何涉及事实或运用规则方面的问题(但在裁判长有此要求时除外)。
第八章 记分
(A)墩分:如完成定约时,得分记在庄家一方。
墩 分
若将牌为
叫到和打成的每一额外墩
未加倍时
20
20
30
30
加倍时
40
40
40
40
再加倍时
80
80
120
120
无将定约
未加倍时
加倍时
再加倍
叫到和打成的第一个额外墩
40
80
160
以后的每一个额外墩
30
60
120
在一副牌上得到100以上的墩分,即为做成一局。
如果所得墩分不满100分,则称为不成局分。
(B)奖分:得分记在庄家一方。
满贯奖分
满贯打成时
无局时
有局时
叫成并打成小满贯(12墩)
500
750
叫成并打成大满贯(全部13墩)
1000
1500
超额赢墩奖分
每一个超额赢墩
(超过定约需要的赢墩)
无局时
有局时
未加倍时
同墩分
同墩分
加倍时
100
200
再加倍时
200
400
完成定约时的成局、不成局奖分
完成成局的定约,有局时
500
完成成局的定约,无局时
300
完成任何不成局定约
50
完成加倍的但未再加倍的定约时另加
50
完成再加倍的定约时另加
100
(C)宕墩罚分:如庄家未能完成定约,则宕墩罚分为敌方所得。
宕墩罚分
宕 墩
(定约人为完成定约需要所缺少的墩数)无局时
有局时
未加倍
加倍
再加倍
未加倍
加倍
再加倍
第一个宕墩
50
100
200
100
200
400
以后的每一个宕墩
50
200
400
100
300
600
从第四个宕墩开始
以及以后的每一个宕墩另加0
100
200
0
0
0
(A)比赛分(MP)记分法
在以比赛分计胜负的双人赛中,因每一副牌,皆有不同的赛员与你同打,故可将其每一副牌的得分与本方得分比较后再改为比赛分。如他方得分较少则本方得2分他方得0分;如双方得分相同则各得1分;如他方得分较多,则己方得0分他方得2分(比赛分的单位也可按1、1/2、0方式计算)。
国际比赛分(IMP)记分法,系将比赛双方每一副牌的得分相比较后所得之分差,再按下表换算成国际比赛分(IMP)。
分差
IMP
分差
IMP
20—40
1
750—890
13
50—80
2
900—1090
14
90—120
3
1100—1290
15
130—160
4
1300—1490
16
170—210
5
1500—1740
17
220—260
6
1750—1990
18
270—310
7
2000—2240
19
320—360
8
2250—2490
20
370—420
9
2500—2990
21
430—490
10
3000—3490
22
500—590
11
3500—3990
23
600—740
12
4000(含)以上
24
(C)总分(TP)记分法
总分记分法是将所打每副牌的总分相加,记在各得分赛员名下。
(D)特殊记分法
经主办机构核准可采用特殊记分法。赛前,主办机构应先期公布比赛规程、报名办法、记分办法、录取名次、总分相等时确定名次的方法等规定。
(A)赢墩数的认可
一副牌打完后,赢墩数目必须经双方认可后,才能把四家牌装回牌套。
(B)对赢墩数有异议
如果后来对赢墩数的计算有异议时,必须召请裁判长;除非根据规则8条的规定在该轮牌结束之前召请裁判长,否则其结果不允许更改(但当有接受声称或承认时,可按69条或71条处理)。
(C)记分错误
双方已经认可的得分,如发觉计算或登记有误,无论该错误是由赛员还是记分员所造成,均可在主办机构规定的时限内要求改正。除非主办机构规定有较长的更正时限外(亦可根据比赛性质的需要来确定时限的长短),通过以该轮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为更正错误的有效时限。
第九章 比赛主办机构
根据本条规则,比赛主办机构具有以下职责和权力:
(A)指派裁判长
赛前应先指派裁判长。如果没有指派裁判长,则在参加该场比赛的赛员中选定一人以执行裁判长的职能。
(B)赛前的准备
赛前应妥善安排比赛场地、膳宿、比赛器材以及比赛设备。
(C)比赛日程
预先排定每场比赛的日期与时间。
(D)报名规定
规定报名办法。
(E)特殊规定
对叫牌和打牌制度特殊的规定(例如使用书写叫牌方式,使用叫牌盒和遮幕,以及在使用遮幕时规定对某些不能穿过遮幕的违例行为的判罚条款停止执行)。
(F)补充规定
公布或印发与本规则不相冲突的补充规定。
第十章 竞赛裁判长
第一节 裁判长的责任
(A)裁判长的身份
裁判长为比赛主办机构的正式代表。
(B)裁判长的责任与限制
1.处理有关比赛的技术问题
裁判长负责处理竞赛方面的技术问题。
2.遵循规则与特别规定
裁判长执行任务时,应受规则及主办机构宣布的补充规定的约束。
(C)裁判长的职责和权力
裁判长的职责和权利为:
1.指派助手
根据需要指派助手,协助裁判长执行任务。
2.接受报名
接受参赛人员,并编排比赛座次。
3.比赛规定
制定适当的比赛规定,并向赛员宣布。
4.维护纪律
维护纪律,确保比赛有秩序地进行。
5.执行规则
执行与解释规则;并告诉赛员按照规则所享有的权利与应负的责任。
6.更正错误
在按规则79条C款所规定的时限内,裁判长要对他以任何方式察觉的错误或违例加以纠正。
7.执行判罚
在需要时作出适当的判罚。
8.放弃处罚权
裁判长根据非违规方的请求,并通过自己斟酌决定,可允许非违规方放弃处罚的权利。
9.调解争议
调解争议,并于需要时将争议问题向有关的委员会报告。
10.记分
收集比赛记分表并登记成绩。
11.提出报告
将比赛结果向主办机构提出报告,作为正式记录存档。
(D)裁判长可授权助手执行任务
裁判长可将上述C款中任何职责授权予助手代为执行。但他对这些职责的正确执行仍负有责任,并不因已授权而解除。
(A)裁判长应负的责任
裁判长应对在比赛程序方面所发生的错误给予改正,并保持比赛在不违反本套规则的情况下进行。
(B)对错误的纠正
纠正程序性错误时裁判长可以:
1.判给调整分
根据有关规定,判给调整分。
2.限定打牌的时间
视需要制定或延长打某一副牌。
(C)裁决有错误时
如果裁判长认为对他就某一事实所作的裁决,或对他的斟酌决定权力的运用(例如他根据规则12条判给一定的调整分时)需要符合时,他应该告知赛员有申述的权利。
第二节 裁决
当裁判长接受召请裁决一项违反规则或比赛规定的事件时,如果比赛双方对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即可作以下裁决:
(A)不判罚
如果规则中并为规定罚则,且亦无使用斟酌权的必要,则可指令赛员继续进行比赛。
(B)根据规则判罚
如果规则中对某一违例事实订有明确的罚则,裁判长则应照章裁决并监督执行。
(C)赛员对罚则可作选择时
如果本规则对某一违例事实订有多项罚则可供赛员选择时,裁判长应逐项解释,并且监督赛员选定罚则再执行。
(D)裁判长对罚则须作选择时
如果本规则对某一违例事实订有处罚方法和判给调整分可供裁判长选择其一时,裁判长应力图保持公正,若有任何疑点,则应作有利于非违规方的裁决。
(E)裁判长斟酌决定权的运用
如果本规则对某一违例事实未曾订有罚则,而非违规方确有相当可能已遭受到损害,裁判长则可运用斟酌决定权判给调整分,并告知违规方有申述的权利。
当裁判长接受召请裁决一项违反规则或比赛规定的事件时,如果比赛双方对发生的事实颇有争议,则应照以下步骤进行:
(A)裁判长作出裁决
如果裁判长认为对获悉的事实已有满意结论时,则可按照84条规定进行裁决。
(B)事实尚未确实
如果裁判长认为对获悉的事实还不能作出满意的结论时,则应先作一裁决,促使比赛得以继续进行,并告知双方赛员均有申述的权利。
第三节 违例事件的纠正
(A)国际比赛分的平均分
在国际比赛分制的比赛中,如果裁判长决定判给非违规方60%认为的调整分(参阅84条)时,此调整分则为3IMP。
(B)淘汰赛中的不平衡调整得分
在淘汰赛中,如果裁判长决定判给不平衡的调整分时(参阅12条C款),则每一方赛员对违例牌的得分应分别计算。然后将两个得分的平均数同时判给双方赛员。
(C)是否须重发一副牌
如果在一副牌上出现一个违例,但对于某赛员在不计算这副牌得失分的情况下,比赛的最后结果该赛员已可能知道时,则裁判长应不使用规则6条规定对他的要求重发一副牌的权力,而是判给一调整分。
(A)定义
如果裁判长发觉某副牌的牌张有一张或多张放置方位有误,致使有些赛员未能跟他人在同一情况下同打此牌并直接比较得分时,该副牌就称为错乱牌。
(B)错乱牌的记分法
在对一副错乱牌进行记分时,裁判长为力求使赛员应得分数与未发生错误时相接近,故应先将得分分为两组,一组为牌张正确时所得分数,一组为在错乱牌情形下所得分数,然后根据主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分别比较每组应得的分数。
第四节 判罚方式
在双人赛或个人赛中,当一个非违规赛员自己并无错误,也并不是出于自己的选择,而是被要求去接受一个人为的调整分时,至少应判给他该副牌最高比赛分的60%;如果该赛员在全场比赛中所得比赛分之百分比率已超过60%时,则应照其得分比率判给相等的得分。
在个人赛中,虽仅一人违例,裁判长应按照规则的处罚条款及调整得分的规定,给予违规方两人以相同得处分。但裁判长如认为违规者的同伴,不应负违规责任时,则在判定调整分以外,可免除其程序性罚分。
(A)裁判长的权限
裁判长除按照规则的各项条款执行处罚外,并可对某赛员过分拖延时间,妨碍比赛进行,使其他赛员不便,违反正常比赛程序,或要求调整其他赛桌上的得分等违规行为施以处罚。
(B)应予判罚的犯规行为
1.迟到
赛员没有准时在规定开始比赛的时间内达到赛场。
2.打得太慢
赛员打牌时有过分拖延时间的现象。
3.高声讨论
在比赛过程中,对某一副牌的叫牌、打牌或结果大声进行讨论,可能使他桌赛员听到。
4.比较得分
在比赛过程中,与相遇的其他赛员比较得分。
5.触摸他人的牌张
触摸或拿起属于其他赛员的牌张(详见7条)。
6.乱放牌张
把一张或多张牌放入错误方位的牌套中。
7.比赛程序方面的错误
任何比赛程序方面所犯的错误(诸如打牌前未数清牌张;没按正常牌号打牌等)以致需要给予其他赛员调整得分。
8.不照规定行事
对比赛规程的规定或对裁判长的任何指令没有立即履行。
(A)裁判长的权力(Power)
为了执行维护比赛秩序和纪律的职责,裁判长业经特别授权对赛员可作纪律性处罚或者给予当场或该场中任何部分的停赛处罚(根据本条款裁判长所作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B)取消比赛资格的权利(Right)
裁判长业经特别授权,并经竞赛委员会或比赛举办机构批准,可取消任一赛员的比赛资格。
第十一章 申述
(A)赛员的申述权
赛员或其队长可对裁判长在其比赛桌上所作的任何裁决,提出申述,要求复核。
(B)申述时限
对于裁判长的裁决或其相关事项的所有申述,均必须按照79条C款规定,于有效时限内提出。
(C)申述办法
所有申述材料必须交当场裁判长转呈。
(D)申述前须征求同意
除个人赛外,提出申述须经申述者的同伴或其队长的同意,否则不予接受。但如该有关人员不在场时,应视为他们已经同意。
(A)未设申述(仲裁)委员会
如果没有设立竞赛委员会或申述(仲裁)委员会,或者为了不妨碍赛程的正常进行,委员会难以开会时,则由(总)裁判长听取并裁决一切申述事宜。
(B)没有申述(仲裁)委员会
如果没有申述(仲裁)委员会
1.与规则有关的申述案件
凡涉及规则或比赛规定一类的申述案件,由(总)裁判长听取并裁决。其裁决仍须向委员会上述。
2.其他案件
所有其他申述案件,由(总)裁判长提交申述(仲裁)委员会裁处。
3.对申述案件的裁决
在裁决申述案件时,申述(仲裁)委员会可行使本规则所赋予裁判长的一切权力进行复核,但不得否决裁判长根据规则和比赛规定以及为维持纪律所作的判罚。委员会可建议裁判长改判。
(C)向中国桥牌协会提出申述
如经上述处理后,仍对裁决结果有异议时,则可进一步向中国桥牌协会提出申述。